我去车站接货出奇地顺利,送完货我就匆匆地朝她家赶,准备去送她。到了她家附近的一个路口旁,我看到她正在打手机,我想给她一个惊喜,于是把摩托车熄了火,当我慢慢地滑行到她身旁时,听到她正向我母亲告我的黑状:“李兵不务正业,生意也不做,经常去打牌……”我听后立即就火了。我母亲七十多岁了,一身的病,我没有尽多少孝心,她还要给我带孩子,够难为她老人家的了,现在春梅又再给老人家添心事。我气得把摩托车朝地上一扔,冲上前去夺掉她的手机,朝地上狠狠摔去。春梅被我突如其来的举动搞蒙了,愣了一下神,竟劈脸给我一巴掌。我的墨镜当场被打飞了,引来许多路人驻足观看,弄得我狼狈不堪。我一下子失去了理智,一把揪住她的头发,把她按到地上,抡起拳头疯狂捶打起来……后来路人把我们拉开了,我又骂了几句转身走了。
第二天早晨,警察就找到了我家,亮了证件后说:“有人告你强奸,现在跟我们到派出所去一趟。”当时我没有反应过来,愣了半天返过神:春梅把我给告了!
以上是我的案件经过,请求看守所能为我主持公道。
看完李兵对案件的叙述,我沉思了片刻说:“你知道强奸罪的涵义吗?强奸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妇女和社会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强奸罪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要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丈夫违背妻子的性意志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
李兵低下头,不敢正视我的目光。过了一会,他从衣袋里掏出一张账单递给我,说:“春梅前几天还给我送了五百块钱的生活费呢。”
我接过来看了一下,问道:“这上面的送款人怎么写的是肖露呢?”
李兵说:“这是她的网名,过去我们有时在互联网上聊,以解相思之苦。”
我说:“即便女方谅解了你,但也不能说明你没有罪,只能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兵长长地叹了口气说:“如果第二天我不把她打得那么惨的话,她一定不会告我的。唉,现在说啥都晚了……”
后来有一天李兵的律师到看守所找到我,让看守所出个关于“肖露”给李兵送了五百元生活费的证明。我按规定给律师出具了证明,顺便又询问了一下受害人春梅的情况。
听说强奸犯要判重刑,春梅后悔了,她找到律师说:“我能不能撤案,就说李兵没有强奸我?”律师严肃地说:“那你就构成了诬陷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怎能儿戏!”春梅听后就哭了,哽咽着说:“那怎么办?……”
2006年12月3日法院判处李兵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同年12月9日李兵不服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