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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烟丽的处境 (1)(1 / 1)

在办理烟丽行政诉讼案子的时候,冒出了一个新情况:烟丽曾经在吕冰被谋杀的现场出现过。也就是说烟丽本人可能和吕冰之死有关系。那么,她到现场干什么去了?她是想谋杀吕冰呢?还是得知吕冰遇到了危险之后,想去保护吕冰呢?这是一个迷。

就在要律师为烟丽起草行政诉状的时候,又出了问题:烟丽被公安局的人给抓走了,被抓进了拘留所。要律师得到这个消息之后,有些吃惊,他赶紧到拘留所会见烟丽。要律师见了烟丽,烟丽递给要律师一张纸,要律师一看,是一张《行政拘留决定书》。这张《行政拘留决定书》上面给烟丽的处罚是:因为指挥南沟南矿的人殴打北矿的三名矿工致轻微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烟丽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要律师看了这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笑了,说:“你被拘留了,这看起来是坏事,可实际上是好事。你看到没有?这是10月7日做出的行政拘留的决定。可是那个劳教的决定却是10月10日做出的。劳教决定比行政拘留决定晚了三天。这就是说,公安机关对你的行为进行了两次处罚。一次是拘留,一次是劳教。当行政拘留还没有执行完毕的时候,又对你做出了劳教的决定,这显然是违法的。所以说,以前认为劳教决定书存在着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现在又多了一个程序违法的问题。所以,你的行政诉讼的官司又增加了几成胜算的把握。你虽然被拘留几天,但是免了三年的劳教,你说,这是好事,还是坏事呢?烟丽听了,心里有些安慰。她相信要律师,也就没有多问。她知道,要律师如果觉得有了把握,看来肯定能行。她点了点头。

要律师说,他起草好了诉状之后,再交给她,由她签字后交法院立案。

要律师正在起草行政诉状,何铁军来了。何铁军说:“我看烟丽5月19日那几天的日记肯定有问题。烟丽所有的日记上都没有出现过英文字母,以英文字母为代号,说明写日记的人不想让人知道她要表示的是什么,什么事不想让人知道呢?日记本身就是不想让人知道的私人物品,在日记里再加上一种代号,这说明写日记的人肯定是更不想让别人明白。而这件事对她自己却十分重要,要不然她也不会将这件事记在日记中。这是件什么事呢?这肯定是一件很不平常的事。

在5月20日这天的晚上吕冰死了,而烟丽却在这一天的前一天到了这个地方,这个地方被烟丽命名为f地,按f地是阜阳县、y宾馆是银水湖宾馆、老l为吕冰的话。这种字母代号的确定推理简单而又顺理成章。要是这个前提是真的话,那么,烟丽可就与吕冰之死这个案子有了说不清的关系。烟丽这个人虽然岁数不大,但是在社会上却闯荡了多年。背景也比较复杂。莫非她参与了谋杀吕冰,或者说是她谋杀了吕冰?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既然烟丽在日记中记下了这个恐怖事件,那她为什么还敢将自己的日记拿给要律师看?这怎么解释?难道烟丽的自信心特别强,自信自己用了三个英文字母之后,别人就没有办法看得懂?

对这个疑问,何铁军一时也没有答案。他将自己的看法对要律师说了,并将烟丽的日记本还给了要律师。让要律师还给烟丽。从这本日记中何铁军有了自己的想法:烟丽在吕冰被谋杀的案子中可能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角色。

何铁军见要律师要去拘留所给烟丽看行政诉状,就想和要律师一起去。于是,两人一块到了拘留所。

烟丽虽然在拘留所里呆了两天,但是仍然没有倒了模样,还是面容姣好,光彩照人。她看了要律师起草的行政诉状后,笑了。烟丽虽然不懂法律,但是她懂文章。从诉状中所论述的事实与法律。她觉得她的官司要赢了。她笑着将诉状交给要律师,说:“谢谢!”

要律师和烟丽谈完了案子的事,何铁军问烟丽:“有个事我想了解一下,今年5月20日这天,你在什么地方?”

烟丽稍稍想了一下,说:“这不是刚过五一长假嘛,我五一的时候没有休息,就利用过了五一的时候出去玩了几天,我到了福安。在福安玩了几天。”

“福安,何铁军想起了那个f字母为代号的地名。”何铁军又问?“你住在了什么地方?”

烟丽说:“我住在了一线天酒店。”

何铁军想:“不错,这又应了那个英文字母y,难道那个y酒店就是烟丽所说的一线天酒店?”他问烟丽:“你是不是去找一个姓李的人去了?”何铁军估计烟丽可能将l先生说成是李先生。

烟丽说:“不是李先生,是鲁先生。”

鲁先生,也应上了英文字母l了,按这么解释的话,这三个字母都有了说法了,可问题是:这种说法是不是真实的呢?

离开了拘留所,何铁军对烟丽的说法有些怀疑。按烟丽的解释,好像是什么疑问都没有了。可是要是烟丽所说的是真实的话,那她完全可以在日记里将这些明写出来,用这些让人一时不明白的英文字母干吗呢?这不是多此一举吗?并且这又如此的巧合,从时间上说,这竟然和吕冰被谋杀一案是同一天,要说这是偶然巧合的话,那也太巧了。虽然有无巧不成书这种说法,但是如果太巧了,也难免让人产生怀疑。

烟丽的行政诉状交到县法院之后,县法院在第二天就立了案。第三天这份状子就由县法院送达给了设在市公安局里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县法院受理了状告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案子,别说普通的老百姓了,就是接到了这个状子的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也吃了一惊。马上,这份状子和来原县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就摆到了市公安局长的桌子上。市公安局长见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后吃惊不小,这是他当局长后接到的第一份为劳教问题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状。实际上,这也是全市公安系统第一次因劳教问题而面临的一场行政诉讼。这是公安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市公安局经过数次开会研究。包括邀请著名律师和大学的法学教授开研讨会,研究如何打赢这场官司。

市公安局研究的结果是这场官司可能要输。因为给烟丽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有两个致命的问题:一是从事实上说,烟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事发时她没有在现场。所以《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事实肯定是错误的。二是从程序上说,公安机关先是对烟丽处以拘留10的行政处罚,在拘留到第3天的时候,又决定对她处以劳动教养3年的行政处罚。这就是说:公安机关对烟丽进行了两次处罚。而按公安机关的认定,烟丽只有一次违法行为。对一次违法行为进行两次行政处罚。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依法行政。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肯定要败诉。也就是说:要是这场官司打下去的话,劳动教养委员会也就是说市公安局可能要败诉。市公安局要是败诉了,丢面子是小事,造成的影响却不是小事。这可能会引起某种程度的连锁反映,要是以后再作劳教决定的话,就可能会引起一场又一场的官司。这以后的劳教工作还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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