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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烟丽介绍的情况 (3)(1 / 1)

烟丽虽然在县委宣传部工作过几年,并且写过许多新闻报道,但是对于法律专业毕竟还是比较陌生。要律师对行政诉讼的介绍着实让她吃了一惊:首先关于劳动教养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就让烟丽吃惊不小。烟丽原先以为,和公安局打官司,被告肯定是县公安局。和县公安局打官司,烟丽觉得还不怎么发怵。可是这官司真正打起来,烟丽才知道,他这场官司的被告竟然不是县公安局,而是市劳动教养委员会!

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是个什么组织呢?这实际上是设在市公安局里的一个组织,这个组织名义上设在市公安局的法制处。这就是说自己这场官司实际上是和市公安局打的。更让烟丽吃惊的是这个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主任竟然是一位副市长兼任的。自己在诉状上列的被告竟然是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而该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竟然是这位副市长大人!自己和副市长打官司,烟丽一想到这儿就有点发懵,不知道怎么办。最后,是要律师的一句话,才让她稳住神,决定打这场官司。

要律师说:“这场官司不是你想打还是不想打,不打就是三年劳教,你打了,还有希望撤销劳教。官司的结果无非就是两种可能:一种是赢,一种是输。赢了,劳教撤销。输了,还是三年劳教,一天也不会增加,这官司等于没有打,对你没有任何损失。赢了,全胜。输了,没损失。你说怎么办好?”

烟丽毕竟是精明人,她决定了:这场官司要打。她将官司全权委托给了要律师。

要律师开始为这场诉讼做准备。他首先要做就是调查烟丽不在现场的证据。除了何铁军和李全有这两个人证之外,要律师问烟丽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的证据?

烟丽想了想说:“还有我的日记,我有每天写日记的习惯。其中我每天干了些什么,我的日记上写的一清二楚。”

要律师说:“那太好了,你拿来我看看。”说了这句话,要律师觉得有些不妥。私人日记是写给自己看的。拿出来给别人看,就等于公开了,这似有不妥。要律师说:“如果有什么不方便的话……”

烟丽明白要律师的意思,爽快地说:“我的日记是一年一本,我在日记里也不习惯记什么隐私,我拿给你就是了,你认为什么能用,就用什么吧。”

很快,烟丽将一本日记交给了要律师。

烟丽的日记本是紫红色塑料皮的普通式样的日记本。日记本上显示,这是从2005年元月1日开始记录的日记。到要律师得到这本日记本的这一天是2005年的10月16日,这一天记载的是这本日记的最后一篇,这一天记着:

10月16日,晴,上午,阜阳县公安局的何铁军警官、李全有警官到了小槐树村找我,我向他们介绍了南沟矿和渣子帮的往事。中午,何铁军警官给阜阳县的要律师打了电话,要律师来到了小槐树村,向我介绍了行政诉讼的有关情况。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打一场行政官司。为了这场官司,我决定将这本日记交给阜阳县来的要律师。这本日记暂记到此。

要律师将这本日记翻着看了看,见日记记得一天不缺。而且记得非常详细。

北矿的人告她指挥人打架的那一天的日记是这样记的:

10月6日,晴,早上,接到阜阳县的刑事警察何铁军先生的电话,说是想找我了解一些情况,想约我谈一谈。按说阜阳的刑警和我没有关系,但是警方的工作还是要支持。给他们提供一些情况,也是应当的。早上七点半我就开始动身。到街上吃了早点,八点钟到城关镇派出所办了一个第二代身份证,连照像带办相关的手续用了一个多小时。九点半的时候,到的何铁军警官住的旅馆,见到了何铁军和李全有两位警官。和两位警官谈到了中午,下午又接着谈。直到下午五点多钟才离开了两位警官,回到小槐树村的时候已经是下午六点半了。晚上,读书,读的是《沈从文文集》

要律师读了烟丽的日记,对这场行政诉讼的官司有了必胜的把握,这日记中烟丽将自己一天的活动情况记载得非常详细。按记载来看,10月6日这一天,烟丽一整天都在县城里,并没有在南沟。县城离南沟有五十多华里,路还不好走,就是坐专车从县城到南沟最小也得用一个半小时,这来回就是三个小时,再加上打架时指挥最小一个小时计算。要是烟丽这一天离开县城到南沟指挥打架的话,最小也得要五个小时候左右,也就是说得需要半天的时间。根据烟丽的日记记载的情况来看,她根本就没有这么长的时间。另一个重要的情况是:烟丽的活动情况除了有两个警官作为证人外,还有城关镇派出所的办理身份证的记录。要是烟丽果然在城关镇派出所办过身份证,那么,派出所里必然有当时的办证记录。记录上肯定记载着办证的时间,这不是很好的书证么?书证是什么?书证外号叫“证据之王”。

有了烟丽当时在城关派出所办理身份证的记录。这简直就是铁证!有了这些,那劳教决定认定烟丽在10月6日上午九时指挥人殴打北矿的人,就是错误的。10月6日这一整天,烟丽都在县城,并没有在打架的现场。所以,烟丽也就根本不可能在打架现场指挥人打架。《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烟丽在现场指挥人打架,就是认定事实错误!这样的决定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撤销。要律师看了烟丽的日记后,隐隐地觉得这场官司要赢。

烟丽毕竟是搞过几年机关材料工作,所以,对文字写作非常讲究。她的日记写得文笔流畅,有的日记还写得很有诗意。晚饭后,要律师闲来无事,信手翻看烟丽的日记。就当散文来看,还是蛮有意思的。突然,其中的三篇日记引起了要律师的注意。那是这年5月19、20、21日这三天写的日记:

2005年5月19日,阴,东南风三级,我到了f地,住进了y宾馆,闲来无事,读了一天书,读的是《霍桑探案集》。

2005年5月20日,阴,东南风二级,上午,到湖边树下读书,下午,得知老l要过来。等待。晚上,见到了l先生,没有来得及说话,他就被人拉走了,也太忙了!

2005年5月21日,睛,无风,上午,得知老l已出意外。我的老天!是世界末日吗??

看了这三篇日记,要律师有些疑惑:5月20日这是县委书记吕冰死亡的日子,在这头一天,也就是5月19日这一天,烟丽在日记中写道:“她来到了f地,f地是什么地方?这是不是阜阳县这个县名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若是,她来阜阳县干什么?莫非这个小丫头和谋杀案有什么瓜葛?要律师把这本日记让何铁军看了看,何铁军看了之后,吃了一惊:这分明和县委书记吕冰被谋杀案有关系。

何铁军分析认为:吕冰和烟丽有关系。这在烟丽讲的情况中已经说明。烟丽的日记中记载她从5月19日到21日这三天确实可能和发生在阜阳县银湖宾馆的县委书记被谋杀案有关。如果日记里提到的f地是按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来表示的话,那f地是阜阳县,那么y宾馆无疑就是银湖宾馆了。那老l呢,那不就是老吕吗?要是这样,那在吕冰被害的这天晚上,烟丽肯定就在现场。烟丽就在谋杀现场?这可是一个重大情况!何铁军顿时吃了一惊:烟丽这么个小丫头,来谋杀现场干什么?莫非吕冰之死和她有什么瓜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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