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律师听了白兴的叙述,觉得这里面肯定有需要查清的事。白兴当时在宾馆里写材料,宣传部长给他打电话干什么?宣传部长管不着办公室的事。白兴在宾馆写材料也不是宣传部安排的。宣传部长于立怎么就知道白兴当晚住在宾馆里写材料?另外,就算上他知道白兴在宾馆里住,深更半夜的给白兴打什么电话?安排白兴的妻子李林陪吕冰跳舞的是于立,深更半夜给白兴打电话的还是于立。这于立想干什么?想故意制造家庭矛盾吗?给白兴打电话是想让他来看自己的妻子陪县委书记跳舞?还是想干什么?于立是个精明人,不可能干出这种令人莫名其妙的事来。那这是怎么回事呢?这于立是不是疯了,还是另有企图?
要律师想到这儿,把于立给白兴打电话的事记录了下来。他想找李全有查一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另外,要律师想起了白兴所谓的“供认不讳”的说法。虽然他对这种说法的可信性有怀疑。可是,他还是想当面问问白兴,这是怎么回事?于是说:“既然你说吕冰和李林不是你杀的。可是你为什么在公安上讯问你的时候,你竟然承认了,承认你杀了吕冰和你的妻子李林。这是怎么回事?”
白兴听了,半天没有说话,要律师又重复了一遍,他才说:“我受不了了,他们用什么法子炮制我,你都没有听说过!”
要律师当了多年的律师,什么案子没有遇到过?法律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禁止刑讯逼供。可是,有的时候公安上的人审问人犯的时候,火气上来了,动点粗的事也免不了。公安上的人多数是年轻人,年轻人火气大,急了眼的时候,发点火,动点粗,也完全避免不了。这么些年,也没听说县公安局发生过什么出格的事。怎么白兴遇到了什么?难道有人对他刑讯逼供?于是问:“谁敢炮制你?我听说你的案子是省公安厅的人办的。到了县公安局的时候,是李全有他们办的。李全有就没有讯问过你。县公安局肯定不会刑讯逼供,那省公安厅的人怎么会刑讯逼供呢?”
白兴说:“省公安厅的人不会刑讯逼供,李全有他们也不会刑讯逼供。并且李全有还认识我,说话也挺客气。可是,在省公安厅办案的时候,负责看管我的是县局几个协勤的人,这几个协勤人员的头儿叫靳满仓。靳满仓以前是个屠夫,他们家里几代人都是杀猪的,不知什么时候,靳满仓不杀猪了,他通过关系找到了县公安局,成了协勤人员。公安上看他年轻、长得五大三粗的,可能对公安上抓捕人犯的时候有点作用。于是,就让他协勤,也就是协助执勤的意思。靳满仓以前和我不认识,他可能听说省厅来人了,想立功表现一下。省厅的人审问我的时候,我不承认杀了吕冰。当时这个看管我的人就是协勤人员靳满仓。这个靳满仓就对省厅的人说,他能给我做做工作,想点办法让我承认了。当时可能正赶上省厅的工作人员要回省里开会,于是,省厅的人就把我交给了他们。
靳满仓这个人比法西斯还厉害。他一看省厅的人走了,他就指挥他手下的那几个协勤人员炮制我。他不知从什么地方找来了一个旧式的电话机,那种黑色的带摇把的老古董电话机。他把电线插进我的嘴里,就摇电话机。他们几个人轮流摇,电击得我浑身抽搐,疼得我生不如死。他们还用被子捂着我,让我喊也喊不出来。这就么折磨了我三天三夜。这三天三夜,我昏死过去的次数就不知道有多少次了。那个时候,我什么都不记得了,什么都不清楚了。想的就是死,想早早死了,也就不这么痛苦了。那个时候,他们问了我什么,实际上我都不知道了。他们怎么问,我就怎么说。实际上,我到底说了些什么,我也不清楚了。杀人的事,我是不是承认了?我也不知道。他们拿着我的手,想在什么地方按手印,就在什么地方按手印。这个靳满仓,这一套问得不问了,材料也整成了,他就笑着对我说:“怎么着你也活不成了,早点承认了,你也就别受罪了。早死早脱生!二十年后,不还是一条汉子嘛。”
停了一会儿,白兴说:“我工作的时候,司法机关搞执法大检查的时候,我也参加过。我记得公安局的讯问材料上得有侦查人员的签名,只有警察才有资格讯问犯罪嫌疑人。这靳满仓是个协勤人员,他既不是警察,又不是公务员,像他这样的人能行使侦查权吗?这靳满仓这样弄出来的讯问材料合法吗?能作为讯问材料吗?能入侦查卷吗?”
白兴的问话让要律师没有办法回答。刑事案卷上的所有材料。都显不出协勤人员的名字。可是,有的时候公安人员工作太忙,忙不过来的时候,有些事确实是让协勤人员帮着干的。
要律师也知道:公安机关也有自己的难处:他们的人手不够用,地方财政又不能满足他们的工作需要,有的时候,为了工作,他们也只能这样变通着办。这事要是说起来,公安局长们也是满腹的委曲。在政府和人大的会议上他们也不断的呼吁,可是增加编制和经费的事,也不是哪级领导的一句话就能办成的。这也是实际困难。
白兴接着说;“说我已经承认了杀人的事,这还是我从李全有哪儿听到的。实际上我根本就没有杀人!可是,我现在说这话,没有人听。我对谁说,谁也不给我记材料了。你说,我就是想活,还能活吗?”
要律师听了,觉得心里有些沉重。这也是个实际问题。这就是:法律规定,侦查机关调查案件时,既要调查和搜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和罪重的证据;也要调查和搜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和罪轻的证据。可是在实践当中,有些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更重视搜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和罪重的证据。而对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和罪轻的证据有些轻视,或者搜集不全。也有些侦查人员认为:把这些属于辩护性质的证据放入案卷材料中的话,会对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利。所以,他们有意或者无意地从心理上排斥这些证据。这就往往会出现一些让人事后觉得遗憾的错案。
要律师听到了白兴的话:“我就是想活,还能活吗?”要律师从白兴的眼神里看出了一丝强烈的求生的欲望。他用不容置疑的口气说:“想活,就要争取!你要是死了,真正的凶犯也就逃脱法律的制裁了。就是为了抓住凶手,给你的妻子报仇。你也要活下去。我们都在尽力!你可不能趴下!”
白兴的眼睛里噙着泪花,点了点头。
从看守所里出来,要律师直接找到了李全有,对他说了在看守所里白兴对他说的情况,说是在出事那天夜里有人给他打过电话。他让李全有把白兴的手机拿出来,看看在5月20日夜里11点到12点之间给他打电话的电话号码是什么?李全有拿出被扣押的白兴的手机,查看手机上的来电显示,一查,手机上显示5月20日夜里11点5分的时候,一个尾号为366的手机来过电话。经查这部手机,确实是宣传部长于立的。可是,当询问于立时,于立却否认他当时给白兴打过电话。
于立说:“我从不在工作以外的时间给机关的工作人员打电话。有什么事在工作的时间说不请,非要在人家下了班以后,给人家打电话?尤其在深夜里,我从不给人家打电话,这是起码的礼貌。”于立否认了。
于立否认了曾经在出事的当晚给白兴打过电话,可是白兴的手机上却显示于立的手机给他打过电话。这是怎么回事呢?李全有觉得有些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