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有见于立说得非常肯定,就离开了于立,到电信局查询。查询的结果是:于立这个手机在5月20日夜里九点以后既没有向外打过电话,也没有接过电话。直到第二天上午十点零三分才有一个电话打进来。这个结果是电信局的电脑系统生成的计费依据,没有任何误差。
查到的这个结果让何铁军和李全有两个老刑警大惑不解,白兴手机上的来电显示上有尾号为366的手机,手机屏上显示这部尾号为366的手机的机主是于立。这就是说:白兴的手机上显示于立的手机曾经在5月20日的夜里给白兴打过电话。可是,于立的手机上竟然没有给白兴去过电话的记录。这两部手机上显示的通话记录竟然不一致。
电信局的通话记录上明确地显示于立的手机在这段时间根本就没有和任何人通过话。这表明于立说的话是真实的,他确实没有给白兴打过电话。可是白兴的手机上为什么会显示于立给他打过电话呢?也就是说于立的电话号码怎么就会到了白兴的手机上呢?这确实让人疑惑。
查询白兴手机的通话记录,电脑打出了白兴手机的通话单,通话单显示:白兴手机在当晚11点5分接到过一个手机来电,只是这个主叫的手机尾号不是366,而是493。
原来如此!这真是没有遇到的情况:手机上来电显示出来的对方手机的号码竟然是假的,竟然不是对方真正的手机号码,而是对方冒用别人的手机号码打过来的电话!难道这是有人做了手脚?故意让被叫方手机上显示出来的号码与主叫方的实际号码不一致,并显示成为另外一个人的手机号码?这种事能办成么?这到底是电信系统出了故障,还是有人利用了人们尚不清楚的某些高科技手段?
经电信系统的工程师介绍,互联网上在最近确实出现过一个小软件,这种小软件能下载到手机上,手机下载了这种软件之后,就能通过一定的操作,在打电话的时候让对方收到任意编造的手机号码。何少军和李全有听到了这个介绍确实吃了一惊。原来还有这样的技术!
结论很明显:这个在5月20日夜里给白兴打电话的手机的真实号码就是尾号为493的手机,在这个恐怖之夜里给吕冰、李林两个受害人打过电话,又用故意编造的号码给白兴打了电话。何铁军觉得:5月20日夜里这起凶杀事件,很可能就是由这个尾号为493的手机的机主导演的!
这个尾号为493的手机机主是谁呢?何铁军已经到电信局调查了,这个手机卡是由一个叫吴永光的人开的户。这个吴永光是谁呢?经调查,这是个假名字。这是用假身份证开的户。
这个尾号为493的手机卡是用假身份证买的。用假身份证买卡,而购买的时间又是在吕冰案发的前两天。同时,这个神秘的电话又在案发前的十几分钟、二十多分钟内给两个受害人吕冰和李林打过电话,又给犯罪嫌疑人白兴打过电话。要说这部手机的机主和这个案子没有关系,这绝不可能。
这部手机的机主是谁呢?何铁军判断,这部手机的机主虽然用的是假名字,目前还没有查清楚这个人是谁,但这个人肯定具有这样的特征:
第一,这个神秘手机的机主知道吕冰、李林、白兴和于立的手机号码,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这就说明:这个人肯定对机关里的情况非常熟悉;
第二,这个神秘手机的机主当晚到过宾馆,要不然他不可能知道吕冰、李林在银水湖宾馆跳舞,也不可能知道白兴在宾馆里写材料。并且也不可能知道当晚这些人的活动情况。这个神秘的手机机主只有到过宾馆才能打出一个一个的电话,将他需要的人叫到湖边。
第三,这个神秘手机的机主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人物。并且这个人一定和吕冰熟悉,要不然,像吕冰这样一个在任的县委书记会在跳舞的时候,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或者是一个无足轻重的人的电话,他会撇下舞伴半夜里跑到湖边去。
根据以上这些情况的分析,何铁军得出的结论就是:这个神秘手机的机主一定就是机关内部的人。而且一定是个领导。
就在何铁军和李全有全力调查这个案子的时候,白兴的案子到了开庭的时间了。
要律师曾经为了这个案子和市检察院公诉处的处长交换过意见,要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凭案卷中的材料,给白兴定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退查,检察院接受了要律师的建议,将这个案子发回了公安机关退查。这一个月的退查期很快地过去了,虽然经过一个月的退查之后,认定白兴作案的依据依然不足。可是这个案子却像启动之后的火车一样,轻易停不下来,只能一站一站地往下走。所以,市检察院起诉处接到公安机关报上来的案卷材料之后没几天,就将案卷起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了。
负责审判白兴案子的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方海天担任审判长。方海天身着法袍,正襟危坐。他是从基层一步一步干上来的老法官,他环视一周,见参加庭审的人已经到齐。便举起法槌用力一敲,庭审开始了。
市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是柳云阁,柳云阁宣读起诉书之后,以公诉人的身份向法庭出示证据并向被告人发问。
柳云阁出示的第一组证据就是证明白兴在吕冰与李林死亡的当天夜里曾在银水湖宾馆住宿:这其中有宾馆里的住宿登记、有三个服务员的证人证言,还有和白兴同住一个房间的县委办公室秘书李青的证言。有宾馆餐厅记录的白兴和秘书李青两个人在宾馆餐厅用餐的记录。
对这组证据,白兴和要律师均没有提出异议。都认为白兴当晚在宾馆住过,这是事实。
柳云阁出示的第二组证据就是证明吕冰和李林死亡之前,白兴曾经到过吕冰和李林死亡的现场。证据有服务员见白兴在当天夜里11点5分左右从宾馆的大堂出门向湖边走去。并且,公安局的勘验结果显示,吕冰和李林的死亡现场中有白兴的足迹。
对这组证据,白兴和要律师也没有异议,认为这是事实。只是要律师特别指出了一点。这就是:白兴的脚印与吕冰和李林的实际死亡地点的直线距离是7.5米远。在这么远的距离上,白兴不可能与受害人接触,不接触就不可能谋杀。
柳云阁出示的第三组证据就是证明从白兴的房间内搜查出了剧毒物质氰化钾。这是公安机关的搜查记录,证据上有白兴的签字。并且当时经公安机关检验,白兴的右手上有氰化钾的微量残留。说明白兴的手曾经接触过氰化钾。
对这组证据,白兴解释说:氰化钾虽然是从自己房间里搜出来的。但是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那天,秘书李青加了一天班已经很累了,就躺在床上,时间不长,他就睡着了。这时,也就是快11点的时候,自己去了一趟卫生间。从卫生间出来,回到自己房间的时候,见写字台上的稿纸上出现了一个小纸包,拿起来一看,也不知是什么东西。也不知道这是不是服务员或者什么人放在这里的,自己也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这个小纸包有什么用。所以,就没敢扔,就将这个小纸包放在了电视机柜的抽屉里,天知道这是怎么回事?所以,白兴说要是小包里的东西就是氰化钾的话,那肯定就是有人想栽赃陷害。
要律师说:公安机关搜查报告显示,是在电视机柜的抽屉里发现的这包氰化钾。白兴首次发现这包氰化钾,是在写字台上的稿纸上,写字台紧临窗户。银水湖宾馆的窗户都是推拉扇。宾馆的服务员都类似国企职工,工作并不是很认真,她们为了工作方便,一般不将窗户扇插上。公安机关的勘查报告显示:当晚白兴房间的窗户就开了一条缝。考虑到出事的时候是5月20日,当时的天气已近夏天,所以,窗户开了条缝,也是正常的。这个时候,如果窗外有人,就很容易从窗外拉开窗户,将氰化钾放在紧挨着窗户的写字台上。所以说,要律师的观点是:在白兴屋内发现了氰化钾,并不能证明这氰化钾就是白兴的,也不能证明白兴用氰化钾杀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