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出庭辩护(4)_机关的角落 - 火灭小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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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出庭辩护(4)(1 / 1)

质证结束,法庭调查也就结束,下面就是法庭辩论。

柳云阁打开公文包,拿出公诉提纲,开始发表公诉意见。他的公诉意见的主要观点是:

犯罪嫌疑人白兴得知自己的妻子李林与县委书记吕冰来往密切,认为二人关系暧昧,于是心生恨意,想寻找机会报复吕冰和李林。5月20日夜晚,吕冰和李林在银水湖宾馆跳舞,被当时在宾馆内赶写材料的白兴发现,于是白兴就将吕冰和李林骗到湖边,将已经准备好的氰化钾放在食物内,骗二人吃下,导致二人中毒身亡。

白兴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白兴一次毒死两人,后果特别严重。并且证据充分,且本人供认不讳,事实清楚。因此,建议法庭对白兴从重处罚,处以极刑,以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

要律师不同意公诉人的意见,他的主要辩护意见是:

白兴在银水湖宾馆住宿是为了赶写材料,这也是机关的正常工作和正常作法,和犯罪无关。5月20日晚上县委书记吕冰和李林一起跳舞,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白兴知道他的妻子和吕冰跳舞的事。当晚11点5分左右白兴离开房间到了湖边,是因为他当时接到了一个电话,这个电话的来电显示是宣传部长于立的电话,电话上说于立在湖边等他,让他过去。于立是宣传部长、县委常委,是副县级领导。他给白兴打电话。白兴听从电话里的吩咐。也是正常的。

白兴接到了于立的电话,才到了湖边。关于这一点,有白兴手机的通话记录可是证实。虽然经过查证,真正给白兴打电话的并不是于立,可是白兴手机上显示的却是于立。有人在来电显示上搞了鬼,可是白兴并不了解情况。白兴当时认为自己接到的是于立的电话。

要律师认为:白兴到湖边和吕冰与李林在湖边死亡没有必然联系。并且,现场勘查的结论是:白兴的足迹离受害人死亡的现场直线距离是7.5米远,在这么远的距离上,白兴不可能谋杀了受害人。

至于在白兴房间内发现了氰化钾,这并不能说明氰化钾就是白兴的。将氰化钾放在白兴的房间内有多个途径,除了白兴和同一个屋子的县委秘书李青有可能将氰化钾放在屋内之外,从该房间的窗口也有可以将氰化钾入在写字台上,或者趁白兴和李青不备从门内将氰化钾放进白兴的房间内。所以,不能说从白兴房间内发现了氰化钾说认定这氰化钾是白兴放的,也不能以白兴的房间内发现了氰化钾,就认定白兴用氰化钾杀了人。

要律师特别强调了一个观点,这就是:如果是白兴毒死了吕冰和李林的话,他不可能将作案后剩余的氰化钾放在自己的房间内。如果他要将作案用的氰化钾放在自己房间内的话,就违背了常理。考虑到白兴是政府机关的中层领导,参加工作多年。竟办这样违背常理的事,这不可能。

此外,要律师还指出此案存在许多疑点。比如:在吕冰和李林死亡之前,是谁给他们两个人打了电话?这个打电话人也就是给白兴打电话的人,这个人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给他们三个人打了电话,打给白兴电话的内容是让他到湖边。打给吕冰和李林的电话的内容因为当事人已经死亡,内容不清楚,但是这电话确实打了,这有中国移动公司的通话记录可以证明。这个神秘的打电话的人有重大的作案嫌疑。

对所谓的白兴“供认不讳”的说法,要律师认为这个说法不能成立。白兴案卷中的材料虽然绝大部分是省厅的工作人员调查和记录的。可是关键的那几页白兴本人的供述材料却是靳满仓他们几个协勤人员记录的。虽然在材料页上写着省厅工作人员的名字。并且材料上也没有写上靳满仓他们几个协勤人员的名字。但是,从这几份材料的笔迹上看,这肯定是靳满仓他们几个协勤人员写的。这字不但写得歪七扭八,而且错字连篇。这样的材料决不是省公安厅的工作人员搞出来的。尽管省厅的于朋处长现在没有回国,没有办法找他本人核实这些情况。可是根据这些材料可以确定的是:这些材料不是合法的侦查人员搞出来的。所以,这样的材料不具有证据的效力。依据这样的材料不能得出被告人白兴“供认不讳”的结论。

要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存在诸多疑点,如果不将这些疑点调查清楚的话。那么这个案子就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达不到这个要求的案子就是疑案。而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应当对此案做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对要律师的意见,柳云阁作为公诉人,表示不能同意,他马上反驳要律师。他认为此案事实清楚,理由是:白兴有犯罪动机、有犯罪时间、并且到过犯罪现场、而且还有物证,在白兴房间内查出了毒物氰化钾。有人证,证人证言证明了白兴从在宾馆住宿到在宾馆餐饮,并在案发前白兴前往现场去的事实。此外,白兴自己也已经供认。虽然公安卷上有些材料是不是合格的警察所写的,不能认定。但是只要这些材料进入了案卷,就应当认为这是公安机关调查的材料,就应当采信。这些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完全能够证实白兴杀害了吕冰和李林的事实。所以说,柳云阁的意见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上级对近期刑事案件要从快从重打击的要求,建议法庭对白兴从快从重判决。

要律师和柳云阁就白兴犯故意杀人罪是不是事实清楚这个问题展开了三轮辩论。但是最终还是各自坚持各自的意见,谁也没有说服谁。这个案子只能等法庭的判决了。

庭审结束后,白兴被法警带回了看守所,他在离开审判庭时看了要律师一眼,要律师看到了白兴那无助的眼神。那眼神里充满了对生存的渴望,就像一个溺水的人将要沉下水之前对岸上的人的求助渴望一样。

一时间要律师觉得肩上像压了千斤重担,通过这次庭审,要律师觉得,这个案子要凭现有的证据认定白兴犯了故意杀人罪,确实不能成立。这个案子事实求是的说还有很多事实没有查清。正确的判决应当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为由,判决白兴无罪。实际上这就是“疑罪从无”原则的要求。可是要律师并不是刚出道的新手,他可是多年从事这一行的老律师了。他知道:“疑罪从无”,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非常难。

庭审结束后,要律师找到了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方海天庭长,和他探讨案情。要律师说:“白兴这个案子确实是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是判决白兴有罪,就可能出现错案了。”

方海天说:“这个案子,院里也很重视,开庭的时候,你的辩护意见,我也认真听了。但是这个案子是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不能先表态,因为这个案子合议庭并没有合议。我要先说了意见,不符合组织原则。另外,这个案子在咱们市的范围内是个重大的案件,按规定要报审判委员会决定。这个案子审判委员会怎么决定,我也不清楚。所以,我更不能先说我的意见。但是我总的看法是,你在庭上的发言还是有道理的,有些意见我还是赞成的。当然了,要说我完全赞同你的意见,我也不能这么说,我只能说到这儿了。你是老律师,这里面的事你都明白,也用不着我解释。案子怎么判,只能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了。”

要律师和方海天打过多年交道,知道他说话、做事非常有分寸。今天的话能说到这个份上,要律师觉得和方海天的沟通很有成效。但是虽然如此,这个案子终究有个什么结果。还是很难预料。

方海天是刑事审判庭的庭长,又是审判白兴这个案子的审判长,难道他还不能决定这个案子怎么判吗?按说能决定,可是又不能决定。这是怎么回事呢?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子怎么判,由合议庭决定。也就是说由参加庭审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决定,合议庭通常由三个人组成,当然也可以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可是因为法院的人手少,实践中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的时候极少,一般是三个人组成。判决结果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决定的。

这个通常好说,一般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都是在一个庭工作的人,只要是审判长决定的,审判员们通常都不会再提出什么不同的意见。出现不同意见的时候也有,但那是特殊情况。一般的情况下,审判长的意见对合议庭的意见有重大影响。可是一些特殊的案件,尤其是一些足以引起法院领导们重视的案件,就复杂了。排除行政干预不说,单就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来说,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实际上就形成了这个一样情况,这就是:有时候虽然判决书上写明了审判长的名字和审判员的名字,但是判决结果却不一定是他们的意见,而是这几个署名人背后的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审判委员会由什么人组成呢?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一些主要业务庭的庭长们组成,实际上多数审判委员会开会时都是院长说了算。试想一下,在院长主持的会议上,要是不涉及这些委员们的个人利益,谁愿意为了一个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案子和院长发生争论,而惹得院长不高兴呢?所以,业务庭的庭长们有的时候根本就决定不了自己主办的案子的判决结果,尤其是重大、复杂的案件。法院的庭长们在这个工作岗位上工作的时间长了,遇到的这种情况多了,对案子的表态也就谨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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